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王慧中 送達代收人 王競瑛 被告 洪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