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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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85號原告 周正祥 被告 李承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6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130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1060 號(111.07.04)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685 號裁定(111.07.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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