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展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38號、111年度執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展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展鑫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經視訊受刑人,其表示希望定刑8年3月至8年4月間。本院綜合一切情事,按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