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謝信得 被告大福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施錫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69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於106年11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69號判決,原告林麗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27日以10
8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0月28日以109年度上更一字65號判決駁回上訴,當事人施錫勳及 洪美欣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駁回上訴,並於11
0年1月18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向最高法院查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三第21頁)。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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