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
號追加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上訴人追加丙○○、甲○○為被告。
理由
一、按「按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
6款情形不在此限,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
6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本件抗告人於原第一審法院主張其執有相對人甲及訴外人乙、丙3人於民國87年7月8日共同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新臺幣12
0萬元並經丁背書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不獲支付,因對丁請求給付該票款本息,經該法院判決抗告人敗訴後,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原第二審法院追加相對人甲為被告,請求相對人與丁連帶給付上述票款本息,…。惟查抗告人請求丁與追加被告即相對人甲連帶給付票款,一為背書人,一為發票人,二者主要爭點非無共同性,而抗告人對其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又可認為彼此間互為關連,且抗告人皆援用原請求之訴訟資料及證據,就證據利用言,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顯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另依訴訟經濟言,更有藉同一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票據紛爭之情形,具見抗告人於原法院第二審追加發票人之相對人為被告,與其原起訴請求背書人之丁給付票款,所請求之基礎事實為同一,抗告人在原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項第2款之情形。原第二審見未及此,徒以上開理由而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其適用法規即顯有錯誤之情形。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無理由」(最高法院91年度臺簡抗字第33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認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規定,原審之原告提起上訴後,仍得追加並非原審被告之人為第二審之被告。又共同侵權行為之基礎事實同一,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40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第一審法院主張:被上訴人丁○○明知戊○○所委託出售苗栗縣○○鄉○○○段第850之26、850之59等2筆地號土地之價格僅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惟竟向上訴人佯稱地主戊○○至少以220萬元出售,並偕同代書甲○○向上訴人佯稱前揭2筆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戊○○為其叔公,惟其為人脾氣暴躁且土地不賣外人,乃建議上訴人先以其名義向地主戊○○買受,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另被上訴人丁○○表示地主戊○○至少要以220萬元出售,上訴人認該價格仍太貴,然被上訴人丁○○即表示由上訴人拿出30萬元斡旋金由伊與地主戊○○殺價,上訴人基於與被上訴人丁○○間信賴關係即不疑有異而予以應允,即與被上訴人丁○○簽署系爭斡旋契約書,並先交付30萬元供被上訴人丁○○與戊○○斡旋,而被上訴人丁○○取得30萬元斡旋金後當日即佯稱與地主戊○○達成220萬元買賣合意,並隨即安排先以丙○○名義與地主戊○○簽約,再由丙○○以地主戊○○之代理人身分與被上訴人丁○○簽約,致上訴人因此交付220萬元予被上訴人丁○○買受前揭2筆地號土地,原地主戊○○既僅以167萬元出售前揭地號土地,則被上訴人丁○○顯從中獲取53萬元之不法利益,並因此造成上訴人53萬元之損害,且此損害係因被上訴人丁○○前揭詐騙行為所致,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丁○○賠償所受之損害等語,經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未實際受有損害,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丁○○賠償損害,自屬無據為由,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訟。
三、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並主張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而追加人丙○○、甲○○為被告,丙○○、甲○○2人則具狀聲明異議。經核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之共同侵權行為,主要爭點非無共同性,而上訴人對其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又可認為彼此間互為關連,又就證據利用言,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顯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另依訴訟經濟言,更有藉同一訴訟程序一次解決本件紛爭之情形,具見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訴訟程序追加丙○○、甲○○為被告,與其原起訴之請求,所請求之基礎事實為同一,是上訴人在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故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58條第1項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