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2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壹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信用貸款部分玖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手續費,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3、現金卡借貸部分柒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