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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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2號債權人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志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麗花 、 游志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