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AVIDCODY(中文名:李光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VIDCODY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VIDCODY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DAVIDCODY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DAVIDCODY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3月10日凌晨│││││1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52號│毒偵字第40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沙簡字第│││實││2453號│66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7日│106年11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沙簡字第│││判││2453號│6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7日│107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32號(│執字第755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73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