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曾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長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百世多麗股│澎湖第一信用│101年2月2日│10,000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合作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