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即被告丙○○
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即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6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4439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郭任昇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宋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即被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宋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丙○○同意對原告即被告甲○○撤回本件傷害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即被告丙○○同意對被告乙○○撤回本件傷害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即被告甲○○同意對原告即被告丙○○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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