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0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