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竊盜等參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至七業經裁定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7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3所示竊盜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6月)。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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