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荷蘭銀行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4樓之17,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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