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玄紅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水電、勞健保、房││租、教育、交通、醫療、電信、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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