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㈡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㈢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㈣預納郵費新臺幣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