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高文婉
高義泰 方全銘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相對人 凃汝霖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王珮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一二0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民國107年1月24日開庭攻防實況,以研擬訴訟策略,聲請交付該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前段、第9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本件尚在審理中,聲請亦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聲請意旨所陳為瞭解開庭攻防實況,以研擬訴訟策略,核亦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則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107年1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等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