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棟(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48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鄭國棟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1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分見本院卷第3至5頁、第20頁及第22至2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