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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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丁字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八三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韓經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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