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2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4、5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後經被告上訴,因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46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6、7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共4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簡羽勤【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5日│98年8月21日或98年8月22日│98年6月16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機關年度案號│││、第1331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2號│98年度訴字第1082號│98年度訴字第893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19日│98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2號│98年度訴字第1082號│98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1日│99年1月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0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7月8日│98年7月8日│98年7月30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機關年度案號│、第1331號│、第1331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893號│98年度訴字第893號│98年度訴字第116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98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決├─────┼───────────────┼───────────────┼───────────────┤││確定日期│99年1月4日│98年12月8日(不得上訴第三審)│99年2月1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4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614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1至7數罪併罰)。│└───────┴───────────────┴───────────────┴───────────────┘┌───────┬───────────────┬───────────────┬───────────────┐│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8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0號││││決├─────┼───────────────┼───────────────┼───────────────┤││確定日期│99年2月1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614號│││││(編號1至7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