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94號聲請人瓦錫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臺灣銀行營業部(一│95年9月12日│120,000元│BB0000000││││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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