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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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第九信用合作社雙園│96年1月1日│50,000元│KE000000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