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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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1號原告 陳彥廷 被告 莊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婉君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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