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貞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貞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貞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7月、4月確定在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33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33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