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4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再審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1,6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