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張文 和
被告 邱志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佩芬
法官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馬竹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張文 和
被告 邱志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佩芬
法官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