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張文

被告 邱志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佩芬

法官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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