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18號上訴人 鍾主 陳明 送達:臺中市○區○○○路○○○號1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大慶分院、 許閔彥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內容載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應係就原判決結果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故而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4,78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就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被上訴人 蔡鵑竹 、 黃翠蓉 、 陳盈如 律師、 蔡振修 即蔡振修事務所等,或於原審非當事人,或為追加後已經本院另案駁回,均非本案當事人,上訴人將其等列於上訴狀,是否有意於第二審程序另行追加其等為當事人,尚有疑義,須待上訴人於合法上訴後之第二審程序中確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