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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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森國選任辯護人李春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11月4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3年11月25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調查之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6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合議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