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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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債權人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曉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香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