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翊嘉格企業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催收通知文件。
(二)本票提示證明。
(三)相對人翊嘉格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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