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10月6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580號支付命令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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