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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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乙○○被告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查明並陳報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27日之交易價額或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