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乙○○被告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查明並陳報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27日之交易價額或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