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240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明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游明峰於104年3月2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