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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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6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王茗宜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以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債務人投保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聲明異議該薪資債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0411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又債務人之郵局帳戶開戶於新莊思源郵局,其址設在新北市新莊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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