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酌減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扶養費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