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4號債權人朱品蓁住○○市○○區○○○街0段00號8樓債務人林建禾即林建樺
住○○市○○區○○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該債務人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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