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35號原告 羅玟琦
蔡慶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