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53號原告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琦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4,87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