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七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