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號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承審法官莊嘉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處,爰依法聲請法官莊嘉蕙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推事(下均稱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固定有明文。惟查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院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抗字第三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莊嘉蕙迴避,無非以莊嘉蕙法官審理本案草率,有偏頗之處為其理由,然就聲請人被訴案件,證據是否已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仍應由承審法官於訴訟中綜觀全部卷證依法為判斷,核聲請人所為主張,既未具體表明承審法官顯失偏頗之事由,而審理案件時調查證據之訊問方法復屬承審法官依法得為訴訟指揮之範圍,尚難僅憑聲請人主觀上對於法官之調查方法有所質疑,即推認此有何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此外,復查無具體事實可證承審法官與該案訴訟關係人有何故舊恩怨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事,依前揭說明,自不得遽此指法官有偏頗之虞將為不公平之裁判,而聲請迴避。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