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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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黃德松被告唐永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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