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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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