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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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原告 李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追加原告 邱李秀香 追加原告 江李秀琴 被告 李進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春成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辯論終結,然原告擴張聲明並未補繳建物部分之裁判費,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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