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麥明珠 相對人 何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五行「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0
3年10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6年10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