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杰鋒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3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杰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杰鋒(下稱聲請人)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鈞院就109年6月4日審理之上訴案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易言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倘其聲請書狀未敘述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按其情形,既非不可補正,法院應先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318號所犯竊盜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情,惟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等語,並未敘述聲請之用途、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