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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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22號原告 劉秀英 法定代理人 劉秋月 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劉格宏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