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附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四七號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被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五號)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乙○○、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張春福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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