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票據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王淑瓊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面額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王淑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面額新臺幣七萬二千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一四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一四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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