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66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99年6月8日│40,174元│ED0000000││││行敦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