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50│││原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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