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14號債權人 陳彥凱 即台急通企業社債務人 黃天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並提出支出證明單及預付款聯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99年6月8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惟依債權人聲請狀內所附上開文件未載清償日期,亦未提出得釋明本件債務定有清償期之相關資料,致本院就形式上觀之,無從審究債務人自99年6月8日起即負遲延責任,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自債務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債務人自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始需就此筆債務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